(2015)临法民初字第2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鑫与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张建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150-3号原告张鑫。委托代理人刘俊民,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张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150-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张建凤所有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15年8月11日,原告张鑫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建凤所有的鲁V×××××号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建凤所有的鲁V×××××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树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