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宁远源贸易有限公司、廖盛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宁远源贸易有限公司,廖盛勇,廖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城兴武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被执行人南宁远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阳北三路18号南宁市新阳造纸厂商业综合楼B区三楼302号房。法定代表人:廖盛勇。被执行人廖盛勇。被执行人廖敏敏。本院在执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宁远源贸易有限公司、廖盛勇、廖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宁远源贸易有限公司、廖盛勇、廖敏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远源贸易有限公司、廖盛勇、廖敏敏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