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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督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廖仲春等与北京中亚中清装饰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仲春,北京中亚中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105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廖仲春,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华英(廖仲春之妻),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亚中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苏庄一里小区西侧平房5号。法定代表人时秀胜,总经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的廖仲春与北京中亚中清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房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廖仲春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廖仲春申请执行北京中亚中清装饰有限公司一案的过程中,廖仲春曾向本院申请过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4年12月8日裁定驳回廖仲春的提级执行申请。现廖仲春在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二中执督字第01054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