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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丘善业与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五空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善业,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五空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298号原告:丘善业,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肖煊荣,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苏永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升、符春应,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善业诉被告广州市第五空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五空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善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丘善业负担。审 判 长  程朝阳审 判 员  赖丽恂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翠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