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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志军、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郑志军。被告: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云。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周梦莎、余鸣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诉被告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人民陪审员  顾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