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志军、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军,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郑志军。被告: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云。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周梦莎、余鸣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诉被告桐乡市鄂群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潘金兰人民陪审员 顾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