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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卫平与被执行人董永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平,董永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张卫平,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永州,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董永州51.182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1.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资产。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