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曹金成、钱春芝与陈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钱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823号原告曹某某。原告钱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飞朋,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