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137号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二楼2B4。法定代表人黄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英,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伟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市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陈小英立即支付尚欠的垃圾处理费373.5元、车位服务费927.5元并支付该款2013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作答辩。现查明,2004年12月8日,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由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水韵华都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费用;其中每个地下汽车位的服务费为30元/月,管理服务标准的调整按龙岩市物价局的批复执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等。2006年8月1日,厦门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5月1日,被告陈小英办理了水韵华都8号楼102室的房屋物业移交及入住手续,原告按每个车位35元/月向被告计收车位服务费,原告按每人2.5元/月、每户4人向被告计收垃圾处理费。2007年11月28日,龙岩市物价局发出龙发改价(2007)房154号文件,将龙岩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指导性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个车位为50元-60元/月。截止2013年6月15日,被告拖欠原告从2011年1月1日起的垃圾处理费费373.5元,从2011年4月1日起的车位服务费927.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缴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福建省龙岩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系建筑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前述服务后,应履行按期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被告未按期交纳车位服务费及垃圾处理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费用共1,301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停车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等”,现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30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位服务费927.5元、垃圾处理费373.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30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伟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叙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