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蠡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夏素影与吴银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素影,吴银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夏素影。委托代理人曹国英,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银龙。原告夏素影与被告吴银龙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正在经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素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素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夏素影负担。审判员  王建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少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