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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仇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7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15时44分,被告人仇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XXX**的北京现代牌出租车沿本市杨浦区营口路在直行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翔殷路向东右转弯时,将骑电动自行车沿营口路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鲍龙祥撞倒,致鲍倒地受伤,经送长海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鲍龙祥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仇某某持逾期未换证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右转弯,且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仇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仇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仇某某表示,愿意按照民事判决金额对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监控录像,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工作情况》,《验伤通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仇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仇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孙斯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志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