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田满盈与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王军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满盈,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王军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1958号原告田满盈,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杨金金,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奔牛集团大门左侧。投资人王军昌,职务不详。被告王军昌,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告田满盈与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王军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满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王军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王军昌系该企业投资人。2011年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从事电焊工。2014年10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拖欠2014年2月至9月的工资共计15150元,因原告之前预支了1800元,被告仍下欠原告工资1335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由推诿至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33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均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证据一、企业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且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共计1335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所享有的质证权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确认。二被告均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以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王军昌系该企业投资人。原告在该企业从事电焊工。2014年10月22日,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工资13350元。现原告以多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庭审及原告举证,确认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尚欠原告工资13350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支付工资133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王军昌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被告王军昌应对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所欠原告工资13350元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所享有的抗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二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向原告田满盈支付工资13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王军昌对上述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石嘴山市军华选煤机械制造厂、王军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琰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