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志刚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志刚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14号罪犯申志刚,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晋市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志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07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次,监狱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申志刚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申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志刚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婧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