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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权与余盛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权,余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2-1号申请执行人:孙权。被执行人:余盛科。本院在执行孙权与余盛科(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1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盛科提起再审申请,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