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权与余盛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权,余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2-1号申请执行人:孙权。被执行人:余盛科。本院在执行孙权与余盛科(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1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盛科提起再审申请,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