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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小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永胜、王素霞与殷正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胜,王素霞,殷正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小民初字第494号原告杨永胜,居民。原告王素霞,居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董丽,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殷正中,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社区加油站南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胜、王素霞诉被告殷正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永胜、王素霞以庭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胜、王素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胜、王素霞撤回对被告殷正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由原告杨永胜、王素霞负担。审判员  高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