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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石学礼与鲁辉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学礼,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石学礼,男,汉族。被执行人鲁辉,男,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石学礼与鲁辉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赔偿款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1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48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