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石学礼与鲁辉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学礼,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石学礼,男,汉族。被执行人鲁辉,男,1955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石学礼与鲁辉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赔偿款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1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48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