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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丹丹与被告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丽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丹,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丽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张丹丹,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法定代表人卢玉刚,该公司经理。被告汪丽莉,女,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丹丹诉被告睢县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丽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家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