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崔付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