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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479号原告田××。被告王××。(被告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承担。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