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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机电大楼有限公司与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8-2号原告:衡水机电大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根,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之明,该公司经理。被告: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云超,该公司经理。原告衡水机电大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了(2014)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予以冻结。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漯河泰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单双虎审 判 员  杜新民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