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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26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白云峰与张家德、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峰,张家德,赵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267-03号申请执行人白云峰,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家德,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赵丽静,女,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白云峰与被执行人张家德、赵丽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正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德在正阳县农商银行万宝聚储蓄所账户(账号:。。。。。。。。。。。。。。。。。。)上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