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朱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6日通知原告朱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朱某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