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某诉深圳市丰润园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深圳市丰润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民初2515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被告:深圳市丰润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楚城,董事长。原告周某诉被告深圳市丰润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园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润园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丰润园公司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行为的规定给予3倍赔偿,支付赔偿金4740元;2、丰润园公司返还购物款1580元;3、丰润园公司承担此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丰润园公司在天猫商城注册店铺“rigal丰润园专卖店”。2016年5月2日,周某花费1580元通过该网店购买了一台rigal型号为RD-806的多媒体投影机,该网店在天猫商城发布的商品信息表明该投影机为“RigalRD-806办公家用投影机3D高清1080P投影仪wifi微型无屏电视”,分辨率为1280×800dpl。周某收到商品后,在调试投影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投影机在系统设置中显示“输出模式:720P50HZ”。经周某与天猫商城客服沟通,天猫商城已垫付1580元退还给周某。被告丰润园公司未作答辩。周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丰润园公司未对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周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周某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周某与丰润园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丰润园公司应按约定向周某交付商品,但丰润园公司交付给周某的投影机未达到其承诺的技术参数,故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周某要求丰润园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474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在获得赔偿后应将所购货款返还给丰润园公司。因天猫商城已返还周某货款,其周某要求丰润园公司返还货款158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丰润园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周某4740元;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丰润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