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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韦晓雪与陈柯达、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晓雪,陈柯达,XXX,陈红,黄仕源,黄昌正,陈美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韦晓雪,学生。法定代理人江玉鲜。被执行人陈柯达,学生。被执行人XXX。(系陈柯达父亲)被执行人陈红。(系陈柯达母亲)被执行人黄仕源。被执行人黄昌正。(系黄仕源父亲)被执行人陈美干。(系黄仕源母亲)韦晓雪申请执行陈柯达、XXX、陈红、黄仕源、黄昌正、陈美干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柯达、黄仕源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柯达、XXX、陈红、黄仕源、黄昌正、陈美干现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