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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药鹏刚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药某某,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210号原公诉机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药某某,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2014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包庇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5)尧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被告人马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原审被告人药某某不服,以其同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一台猜号游戏机开设赌场仅3天,涉赌金额3000元,其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处罚标准,且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尧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梁祥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