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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胡柱宽,黄梅县孔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