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胡柱宽,黄梅县孔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继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