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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红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红军,男,1976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山东省陵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新岭,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红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2013年11月24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4年2月24日、2014年6月24日建议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4年3月24日、2014年7月24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2014年10月22日,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2015年5月2日建议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6月2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2月5日、2015年7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红军及其辩护人赵新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红军借用注册地址位于某某室的济南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山东某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2009年7月31日,赵红军接受济南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经济南市国税局鉴定,上述1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被告人赵红军虚开或者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0551747.04元,增值税金额1791085.06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红军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军辩称其没有借用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替刘某甲送过发票。辩护人辩称,公诉指控被告人赵红军借用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赵红军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提交署名赵某某的证明,欲证实刘某甲未将济南某某有限公司卖给赵红军。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红军经孙某乙介绍,与山东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羊某某相识。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赵红军借用注册地址位于某某室的济南某某有限公司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山东某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价税合计7488550.46元,增值税额1273053.54元,向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2859572.68元,增值税额486127.32元。2009年7月31日,赵红军接受济南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93835.9元,增值税额15952.1元。经济南市国税局鉴定,上述10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被告人赵红军虚开或者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0551747.04元,增值税金额1791085.06元。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经济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求提前介入调查的函后,立案侦查,于2011年11月14日将被告人赵红军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红军的户籍信息及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红军的基本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济南某某有限公司是其用其侄子刘某乙的名义注册的,股东是刘某乙和吴某某,会计赵某某,出纳宋某某,实际负责人是刘某甲,申请的是千元版增值税发票,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专用电脑买回来放在刘某甲某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2楼办公室里,2009年5月左右公司被赵红军接手,是口头约定的,其把公章交给赵红军,赵红军借用某某某公司的会计人员开票和报税,每月给其2万元管理费,总共给其15万左右的现金,在赵红军接手之前某某公司一直没有进行经营办公,在2009年12月其帮赵红军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万元版,赵红军利用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电脑对外开具销项增值税发票,再拿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没有见过某某公司的任何货物及资金,其没有以某某公司的名义联系过任何业务,也没有联系过任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只是在2009年7月赵红军提出帮其开具一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帮赵红军开具某某公司从济南某某某公司购买螺纹钢的增值税发票,并没有真实的业务,是其让会计赵某某开的,某某公司开具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赵红军拿走的,显示的是某某向某某、某某销售煤炭的事实,不知道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某某公司没有资金,不可能购买煤炭,业务不从某某账上走,是赵红军将开票信息写在纸上交给会计赵某某,赵某某在其办公室里开的增值税发票,开好后直接交给赵红军,某某公司没有相关的会计账目资料,2010年4月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专用电脑被其卖给收废品的了。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济南某某某公司的会计,某某公司是刘某甲注册的,当时刘某甲借她和宋某某的身份证给刘某乙注册公司用,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机放在刘某甲某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2楼办公室里,其领的某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领回后交给刘某甲,2010年1月份之前刘某甲叫她给赵红军帮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照赵红军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完后交给赵红军,2009年7月31日其按照刘某甲的要求用济南某某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给某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是螺纹钢,当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公司开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宜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2009年是其开具的,2010年的都不是其开具的,其不知道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但没见过货物和资金,是按照赵红军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完后交给赵红军。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某某公司法人是刘某乙,实际负责的是刘某甲,其不在某某工作,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是她,是刘某甲让赵某某拿着她的身份证去税务局办的,后来赵某某顶着她的名字去税务局培训的,培训完把增值税发票机放在刘某甲办公室里,每月都是赵某某去税局局领取增值税发票,刘某乙在某某某公司做过业务员,后来刘某甲让刘某乙做了某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据其所知某某公司没有做过业务的。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刘某甲为了参加竞标中标几率大,以他的名义注册某某有限公司,其是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实际刘某甲负责,其见过赵红军,赵红军不是某某某公司的员工,是不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不知道,某某公司注册成立后没有任何业务,也没有见过有其他人以某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6、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证明,其是某某公司的法人,对外业务是其自己负责,曾经有个叫赵红军的业务员,挂靠在其公司,与济南某某公司有业务往来,赵红军是孙某乙介绍的,2009年7月与赵红军签订了合作协议,赵红军按照每月2元钱向其公司交纳管理费,其公司负责向赵红军指定的需求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签订购货合同等相关手续,其不认识刘某甲,2009年11月赵红军给其提供某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方的收款收据,到国税局验证后,其让会计按照赵红军的要求给邹城几家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把销项收据给赵红军,真正的资金没见过,整个业务的具体情况不了解,2009年11月赵红军拿来了签好的购销合同,其把公司公章交给赵红军,赵红军自己盖上的,内容是某某向某某供煤,一共执行了三次,赵红军拿来三次某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赵红军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的,没有见过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真实的煤炭和资金,其开具的销项增值税发票也没有真实的货物和资金,公司账户上未收到货款,辨认某某公司开具给某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发票,都已入账并抵扣了增值税税款,并辨认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是被告人赵红军。7、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公司的会计,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的入账,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有业务往来,见过合同,具体情况不知道,听贾某某说是业务员赵红军联系的,但公司不给赵红军发工资,没见过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之间货物和资金,某某公司对外开的销项增值税发票没见过真实的货物和资金,但见过购货合同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款收据,有没有真实交易不知道,辨认某某开给某某的增值税发票,是赵红军把开好的增值税发票送来,都入账并抵扣税款,某某公司给邹城等公司的销项增值税发票是贾某某让其开的,开票信息有时候写好了放她桌上,有时赵红军就现场将开票信息写到纸条上给她,并辨认出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是被告人赵红军。8、证人羊某某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合作协议证明,某某公司法人为羊荣兴,只是挂名,他是实际负责人,会计师王某甲,出纳是郭某某,王某甲负责开具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和入账,公司业务是其负责,孙某乙介绍一个叫赵红军的挂靠在其公司,赵红军每月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其按照赵红军指定的需求方开局增值税发票,赵红军和某某公司有业务往来,不认识刘某甲,2009年10月某某公司与赵红军签订的合作协议,赵红军拿来五次某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方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其会计按照赵红军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了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收款收据,赵红军将增值税发票拿走,共有三份购销合同,二份是与某某公司签的,一份是与某某某某能源公司签的,三份合同只是在上边盖了他公司的合同章,某某公司收取进项增值税发票和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见过真实的货物和资金,都已经入账并抵扣增值税税款,2010年5月赵红军让其告诉公安说是孙某甲和某某公司发生的煤炭业,并提供了孙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其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并辨认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负责联系的人是赵红军,介绍赵红军到其公司干业务员的人是孙某乙。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公司的出纳,羊某某是法人兼业务员,王某甲是会计,从某某成立到2010年10月都是王某甲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公司和济南某某公司是否有业务不清楚,在2009年11月以后见过某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辨认某某公司开具给某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是赵红军把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她记得凭证,赵红军在每月月底拿来某某公司开给某某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甲拿到税务局认证后按照赵红军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某某公司对外销售煤炭的增值税发票,以上增值税发票都入账并抵扣税款了,其没见过某某公司支付给某某公司大量现金货款和煤炭,只见过赵红军拿来的某某公司开具的收款现金收据,但这些收据上面显示的支付现金没有从其公司账户上支出过,每次开具某某公司销售煤炭的增值税发票时,赵红军都要求开具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但都未在公司账户上出现过,这些显示收取的大量货款未见过,赵红军与某某公司什么关系不知道,还见过他拿来带有某某公司公章的供货合同,没有其他人联系过某某与某某公司的业务,并辨认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是赵红军。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某某公司的会计,某某公司成立到2009年11月都是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9年12月至今是出纳郭某某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是在09年11月以后见过某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和某某之间是否有业务不清楚,辨认某某给某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发票,是赵红军拿到某某公司的,每月底赵红军都会拿来某某开给某某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其记账认证后按照赵红军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某某公司销售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入账并抵扣税款,只见过赵红军拿来的某某公司开具的收款现金的收据,没见过某某销售给某某的煤炭及某某付大量现金货款,每次收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和郭某某都在场,一般都是赵红军提前把某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来,验证后通知羊某某,羊某某同意后按照赵红军提供的开盘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赵红军,开票信息一般是赵红军把写有开票信息的纸条拿到这里或提前放到桌子上,并辨认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是赵红军。1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一个叫赵某某的人借用其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后把第一代身份证留下,赵某某再未予其联系,未给其发工资,不知道山东某某公司、不认识羊某某、孙某乙,没有在某某公司干过业务员,没做过煤炭生意。1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曾介绍赵红军与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和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联系业务,并辨认出赵红军。13、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某某公司法人是刘某乙,认定某某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去过实地考察,一般都是赵某某、尹某某,赵某某去的次数比较多,当时增量是赵某某自己去办理的,到目前为止某某公司无欠税情况,总共交纳税款2万元,增量前较难税款17000元。14、济南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账凭证证明,2009年7月31日济南某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卖给济南某某有限公司螺纹钢金额93835.9元,税额15952.1元,税价合计109788元。15、济南某某有限公司税务材料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表证明,某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2月23日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向某某某某油燃料净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6、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赵红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1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被告人赵红军身上扣押某某有限公司公章一枚、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陈国军、赵红刚身份证各一张、银行卡一宗、驾驶证、手机等物品一宗。18、发破案经过及抓获材料证明,本案由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而案发,被告人赵红军被抓获归案。19、被告人赵红军的供述证明,其只是按照刘某甲的吩咐去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知道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虚开的,具体开票人是公司一个姓赵的会计,辨认其多次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方是刘某甲的某某公司,辨认出刘某甲所在的公司的赵会计是赵某某。辩护人提交署名为赵某某的证明,因该证明系打印件,无法确定该证据的来源,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军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红军及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赵红军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是替刘某甲送的发票,但证人济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贾某某和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羊某某均证明是孙某乙介绍赵红军与其公司联系业务,均不认识刘某甲,且在公安机关抓获赵红军时,其随身携带有某某公司的公章,因此被告人赵红军及辩护人提出的只是替刘某甲送发票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红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