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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鸿德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广成八达汽车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鸿德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广成八达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催字第6号申请人:温州市鸿德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甲。委托代理人:梁世昌。申报人:嵊州广成八达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继民。委托代理人:单寅儿。申请人温州市鸿德纸业有限公司因号码为1040005225964429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嵊州广成八达汽车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申请费100元,由温州市鸿德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