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汪锡九与杨辉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锡九,杨辉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68-1号原告:汪锡九,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俊,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杨辉虎,男,1965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聿旭,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本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故原告汪锡九申请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汪锡九提供担保的孙谋迪、陆瑛所有的位于本市弋江区中央城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