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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汪锡九与杨辉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锡九,杨辉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68-1号原告:汪锡九,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俊,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杨辉虎,男,1965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聿旭,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本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故原告汪锡九申请解除对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汪锡九提供担保的孙谋迪、陆瑛所有的位于本市弋江区中央城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