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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树林与吴昌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树林,吴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朱树林,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吴昌庆,男,197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树林与被执行人吴昌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昌庆暂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郑如国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