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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元、王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元,王秀珍,席志强,王向阳,王增斌,李靖,张晓纲,岳晓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初字第638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8号。负责人:卢均平,董事长。被告:XX元。被告:王秀珍。被告:席志强。被告:王向阳。被告:王增斌。被告:李靖。被告:张晓纲。被告:岳晓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