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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韩凤菊与陈庆安、李领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菊,陈庆安,李领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93-1号原告:韩凤菊。被告:陈庆安。被告:李领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士柱。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号济宁大学西。原告韩凤菊诉被告陈庆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陈庆安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庆安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来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