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韩凤菊与陈庆安、李领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菊,陈庆安,李领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93-1号原告:韩凤菊。被告:陈庆安。被告:李领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士柱。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号济宁大学西。原告韩凤菊诉被告陈庆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陈庆安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庆安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来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