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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与陈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255号陈冬冬:关于开封市千润源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通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陈冬冬给付申请人商砼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765元。(2)交纳迟延履行金。(3)交纳申请执行费44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通许支行账号:250707846789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仍将支付迟延履行金。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0371-2493****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仲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