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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过屹、徐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过屹,徐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上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过屹。被申请人:徐辉。申请人过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过屹诉称:2008年11月中旬,徐辉离家后未回,偶有电话联系,要求家人帮忙还钱,最后于2009年5月7日晚上打来一个电话后,从此音讯全无。2010年7月17日,过屹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清波派出所报案,同时儿子徐歆旻、婆婆骆金丽一起在派出所采样提供DNA。至今徐辉没有出现,音讯全无,生死不知。故诉至法院,申请宣告徐辉死亡。经查,徐辉,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28幢3单元310室,身份证号码:××。其父母早年离异,母亲名叫骆金丽,在杭州居住生活。父亲姓名不详,在海宁居住生活。过屹系徐辉的妻子,两人共同育有儿子徐歆旻。2008年11月中旬,徐辉离开住所,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7月17日,过屹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清波派出所报案,称徐辉失踪,请求帮助寻找,但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辉于2010年7月报案失踪,至2014年7月申请人过屹诉至本院时已逾4年,本院公告期间仍未发现徐辉下落,可推定其已经死亡。申请人过屹系徐辉的妻子,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徐辉死亡之申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仲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仲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