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何某某,女,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陈培元,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