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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圣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文书,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2月7日在巴东县原平阳坝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1998年6月24日生育长子王某甲,2002年1月29日生育次子王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白虎坡村七组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原、被告由于婚前受传统思想影响,经人介绍并在父母的要求下确定了婚约,没有过多接触,故而双方缺乏深入了解,婚后,被告一直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对原告缺乏必要的关心,从结婚以来,因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而争吵不断,不论是原告苦口婆心的规劝,还是与被告争执吵闹,都对被告不起任何作用,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特别是从2012年开始,被告借口在老家平阳坝经营家具,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直到2013年9月,被告因涉嫌贩毒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已走上犯罪的道路,至此,原告已对被告完全死心,不再奢望双方能像其他家庭一样平稳生活,但原告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一直想办法为被告减轻罪责,2014年9月,被告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现在宜昌监狱服刑。综上,原告为了追求婚姻幸福而与被告结婚,谁知被告无视家庭和原告的愿望,不但未能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反而在不负责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必要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判处较长徒刑,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依照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王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98)平结字第31号结婚证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12月7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证据二:(2014)鄂巴东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于证明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2026年2月12日止的事实。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某某辩称:1、小孩原告抚养了,我还有个七十岁的老父亲谁赡养?2、婚姻的事,看财产如何处理,做生意这么多年,要处理好,不然我就不同意离婚;3、法律规定我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被告王某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6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2月7日在巴东县原平阳坝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98)平结字第31号结婚证,1998年6月24日生育长子王某甲,2002年1月29日生育次子王某乙。婚后,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在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白虎坡村七组修建了一栋二层半砖混结构房屋,2009年下半年在武汉市洪山区八吉府张家子湾191号开办了满友加工厂(该厂房屋属租赁使用,具体从事家具配件加工,所需材料为接到订单后现用现买,无存储材料),添置了缝纫机1台、空压机1台、彩色电视机1台、冰箱1台、洗衣机1台、空调(挂机)1台、2009年9月购买鄂A96L**号长安面包车1辆、2013年1月8日购买鄂A884**号长安欧诺面包车1辆、2014年8月购买鄂AF69**号长安金牛星面包车1辆等共同财产。2013年8月13日被告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5日本院下发(2014)鄂巴东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所获价款8000元。2015年5月13日,原告刘某某以被告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中,原告刘某某提交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书面意见,只要求分得2014年8月购买的鄂AF69**号长安金牛星面包车1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因被告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属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效,应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王某某尚在监狱服刑,婚生子以跟随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告刘某某只要求分得2014年8月购买的鄂AF69**号长安金牛星面包车1辆,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本院遵从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但考虑被告王某某被羁押的实际,被告王某某所分得的共同财产暂交由原告刘某某代为保管为宜。关于被告王某某主张的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王某某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刘某某又不予认可,故对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生男孩王某甲、王某乙跟随原告刘某某生活并由抚养;三、共同财产由原告刘某某分得2014年8月购买的鄂AF69**号长安金牛星面包车1辆;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服刑期间交由原告刘某某代为保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刘圣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向洪附本案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