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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海宁市绿源服装砂洗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市银石丝绸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804号原告:海宁市绿源服装砂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群芳。委托代理人:解本平、李文娟,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银石丝绸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会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绿源服装砂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乡市银石丝绸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绿源服装砂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