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齐治与被告李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732号原告李某甲,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原告母亲),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某乙,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