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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齐治与被告李强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732号原告李某甲,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原告母亲),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告李某乙,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