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陶守红、蔡六华、孙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守红,蔡六华,孙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帮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兆前,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守红,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六华,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霞,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守红、蔡六华、孙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因蔡六华被羁押于看守所,在其未委托代理人时不应缺席审理;一审对借款合同中“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里城凤鸣苑工程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高永周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