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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鲍龙生与朴善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龙生,朴善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鲍龙生,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光明街。被执行人朴善姬,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新华街。本院在执行(2012)梅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鲍龙生与被执行人朴善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朴善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21825.08元,案件受理685元,执行费237元,合计22747.08元。现申请执行人鲍龙生与被执行人朴善姬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 孙 杰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项礼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