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宝金与林列桢、曾逸青、黄文光、曾祥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金,林列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391号原告黄宝金,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林列桢,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金与被告林列桢、曾逸青、黄文光、曾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林列桢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林列桢所有的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毛圣龙所有的房产一套。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春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