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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剑与何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穆志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