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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89号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2元由原告衡水路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米亚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