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岩诉被告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028号原告张岩。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表人朴晟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岩诉被告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岩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