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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岩诉被告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028号原告张岩。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表人朴晟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岩诉被告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岩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