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50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