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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50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路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