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与广西南宁市正联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95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法定代表人:郭兆旭,该出版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农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市正联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4号华星时代广场第四层17-42轴间C区14号。法定代表人:陈祖耀,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广西南宁市正联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其余87.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判长刘明明审判员潘小青人民陪审员梁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韦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