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袁乐平与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乐平,沈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43号原告袁乐平。被告沈学军。本院在审理原���袁乐平与被告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乐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