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康与被告阮学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康,阮学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李建康,男,1952年2月9日生,河津市小梁乡西梁村人。被告:阮学敏,男,1962年8月24日生,河津市小梁乡西梁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康与被告阮学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学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已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康回对被告阮学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昌才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