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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康与被告阮学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康,阮学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李建康,男,1952年2月9日生,河津市小梁乡西梁村人。被告:阮学敏,男,1962年8月24日生,河津市小梁乡西梁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康与被告阮学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阮学敏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已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康回对被告阮学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昌才审 判 员  史孟强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胜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