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虞显杨、林秀霞等与林卫平、谷福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显杨,林秀霞,林卫平,谷福琴,林莎莎,林茜茜,汪阿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虞显杨。原告:林秀霞。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解月华。被告:林卫平。被告:谷福琴。被告:林莎莎。被告:林茜茜。被告:汪阿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显杨、林秀霞与被告林卫平、谷福琴、林莎莎、林茜茜、汪阿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显杨、林秀霞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显杨、林秀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显杨、林秀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54元,依法减半收取4577元,由原告虞显杨、林秀霞负担。审 判 长 苏 威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章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