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许美珍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623号原告许美珍,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刘志强,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许美珍与被告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许美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