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彦杰与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杰,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94号原告王彦杰,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3310-5。法定代表人吕秀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瑞,系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杰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杰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彦杰负担。审判员 庆达玛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睿 原 更多数据: